按破產管理署的簡介,破產(bankruptcy)是法律程序,是當負債者無力還債時,別無選擇下的出路。而破產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負債者的資產(如有),可公平並有序地由受託人攤分給債權人。
法律上,破產程序是由一份呈請(petition)展開。呈請一般是由「債主」(即呈請人/債權人)針對「債仔」(即債務人)向高院原訟法庭提出;亦可以由「債仔」自行提出。呈請的內容,一般包括雙方名稱、地址,以及債項(例如金額和合約)等基本資料。
破產後的好處:
1.錢債官司停頓,民事訴訟的討債行動,會因破產條例遭凍結。
2.債主停止追債、銀行停止收數行動。
3.可靠薪水繼續生活,破產受託人/破產管理署會根據破產人士的生活需要,批出每月可用的生活費用,滿足破產人士和其受養人衣、食、住、行生活開支上的需要。
4.薪水先扣除生活費,有餘才用作還錢。
5.四年後重獲新生,信用卡數、私人貸款勾銷不用還,破產在有充足根據下才可延長。
6.負資產樓宇交付銀主出售,無需繼績供樓。
破產後,破產人的物業被凍結,由破產管理署或破產受託人接手。《破產條例》第58條規定,破產人的財產,包括他的聯名物業的半份或部分業權,破產後歸於破產受託人名義,一般情況下,破產管理署署長乃破產受託人。
法律上,破產受託人以 tenants-in-common 形式,成為物業的共同擁有人,有權向法庭申請售樓令,強制出售物業,套現向債權人還款。在這個情況下,聯名業主可以向破產受託提出購入要求,以市值作價向受託人收購破產人權益,統一業權。
有關破產 - 常見問題:
答: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你的所有財產(不論在世界任何地方),包括你就任何家庭居所佔有的份額,將會歸屬你的破產案受託人,並會一直歸屬你的受託人直至你的破產產業管理完結。解除破產並不等同你的受託人已完成你的產業管理。
答:一般情況下,如你屬首次破產並與受託人充分合作,你的破產期便會由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4年。除非你的受託人/債權人反對你解除破產,否則你會於4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第二次或之後的破產會為期5年。受託人或任何一個債權人如提出反對並獲法院接納,則你的破產期可被延長至總共8年。
答:不可。雖則破產解除後,表示你已不再是破產人,不再受限於法例對破產人施加的限制和責任;但所有已歸屬你的受託人的財產將繼續歸屬你的受託人,你的受託人將繼續為債權人的利益管理你的破產產業。
你的資產將會繼續受管理,直至你的所有資產已分發給你的債權人以及你的受託人獲解除職務為止。
答:你不應該往海外旅行,除非所有開支都不是由你的財產和收入支付。如受託人要求你提供資金來源的證據,你便須應要求提供。
答:(a) 你就該物業所佔的份額將會歸屬你的破產案受託人,受託人會嘗試出售你就該物業所佔的份額,並將售賣所得款項分發給你的債權人。即使受託人沒有在你解除破產前出售該樓宇或你就該樓宇所佔的份額,該樓宇或其份額在你解除破產後將會繼續歸屬你的受託人,而你的受託人將會繼續嘗試將其出售。
(b) 買賣已歸屬受託人的財產時,其價格均須根據買賣時有關財產的市值釐定,而財產市值會不時變動。
答:你的受託人會評估你須將收入的多少交予你的受託人以償付你的債權人。你有權保留足夠的收入以應付你的合理家庭需要。你的受託人將會決定有關金額。
答:為使破產的有關期間得以開始計算,你須聯絡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及遵守不開始令的條款。如暫行受託人/受託人信納你已遵守相關條款,暫行受託人/受託人須將一份通知送交法院存檔,以確認相關條款已獲遵守。破產的有關期間會在該通知內述明的遵守相關條款日期開始計算。
答:債權人或受託人可以根據《破產條例》第30A(4) 條列出的理由提出反對,其中包括不合作、令人不滿的行為、未能擬備有關你周年收入及取得財產說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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